原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飞天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杨万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丽萍,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娜,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1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

审判长石红

人民陪审员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王爱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