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杰。

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3399号6幢A区。法定代表人:李茂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朱杰负担。

审判员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