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琼,女。委托代理人何鹏程(原告之兄、特别授权),男。

被告广东三竹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12室。法定代表人赖化冰。

原告何丽琼与被告广东三竹新能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广东三竹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被告外迁地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至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丽琼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何丽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蒋聪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