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郭婧,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燕珊,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蒋涛因与被上诉人庄燕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涛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蒋涛减半负担72元。
蒋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志军
审判员韩昱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