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将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德全,住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广州市将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属于以诉讼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并非普通的消费者,本案不适宜以网络信息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定性从而支持被上诉人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证据《订单信息》证实,收货地址在“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道贤江村贤堂正街12号”,即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