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杰明,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扬州市倍瑞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法定代表人王健,理事长。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冠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明诉被告扬州市倍瑞特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邮市汇金杂粮专业合作社、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李杰明负担。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