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荣响。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妹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响与被告深圳市雷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荣响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程荣响负担。
审判长马菡菲
人民陪审员宋阿娟
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