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朋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喜明,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沁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文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桂兰。

被告人郭建军,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景婧,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春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冲,司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宝义、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文婷,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3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0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颜卫,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原某,临时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7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朋波、张喜明、卢文静、郭建军、张春建、苏冲、卢文婷、孙某、原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朋波及其辩护人杨雄刚,被告人张喜明及其辩护人张沁芳,被告人卢文静及其辩护人陈桂兰,被告人郭建军及其辩护人景婧,被告人张春建及其辩护人张进宇,被告人苏冲及其辩护人李宝义、丁志伟,被告人卢文婷,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颜卫,被告人原某及其辩护人程胜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肖朋波到圆通速递天津总公司东丽分公司同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对外承接速递业务。随后,被告人肖朋波在网上发布了“圆通速递先开通代收货款快递业务,全国同行业最低价,保证速度以及返款周期”的广告。被告人张喜明见到广告后同被告人肖朋波联系,双方达成共识,由被告人张喜明提供收货客户名单,被告人肖朋波负责提供电子产品并通过圆通速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送达,被告人张喜明向被告人肖朋波支付速递费以及产品成本费用。

同年7月,被告人张喜明联系到了被告人卢文静同其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卢文静成立呼叫中心,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按照固定的销售话术向全国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以免费赠送3D眼镜、电视棒以及加送“手机充值卡”为由骗取他人信任,要求对方核对邮寄地址信息,接受货到付款。被告人卢文静将骗得的收货个人信息资料发送给被告人张喜明,再由被告人张喜明进行“发货”,取得货款后按照比例分成。

被告人肖朋波依照同被告人张喜明的约定,在北京大红门批发市场低价购得大量伪劣的电视棒、3D眼镜和虚假的面值100元或300元的手机充值卡,收到被告人张喜明向其传递的收货人员信息后,将伪劣的电视棒、3D眼镜和虚假的面值100元或300元的手机充值卡包装成盒,进行发货。2014年10月,被告人肖朋波邀约被告人郭建军到其处负责接收买家信息、核对签收信息等事宜。

被告人卢文静同被告人张喜明约定好后,遂于2014年7月先后在武汉市成立了艾丽斯顿公司、在应城市成立了思拓商务公司,购买了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聘请了话务员,开始进行拨打电话诈骗。被告人卢文静邀约其胞妹被告人卢文婷帮助其管理成立的上述呼叫中心。2014年8月,被告人卢文静聘请了被告人原某在应城思拓商务公司工作。2014年11月,被告人卢文静和被告人孙某以及黄雅莉(另案处理)协商共同管理艾丽斯顿公司进行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孙某分得艾丽斯顿公司拨打电话利润的40%。

2014年12月,被告人卢文静联系其友龙某(另案处理),帮助龙某购买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要求龙某成立中百百润商贸公司,向龙某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让龙某负责拨打电话,随后向其传递收货个人信息资料,再按照比例分成。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卢文静所成立的艾丽斯顿公司、思拓商务公司以及中百百润商贸公司共拨打诈骗电话20000余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艾丽斯顿公司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个。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原某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个。

2014年9月,被告人张喜明还伙同被告人张春建、苏冲共同成立智恒商贸公司,购买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聘请话务员,开始进行拨打电话诈骗。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智恒商贸公司拨打诈骗电话20000余个。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朋波帮助被告人张喜明、卢文静以及他人成立的诈骗呼叫中心发出伪劣、假冒电子产品80000余件。

案发后,被告人苏冲于2015年5月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朋波退出赃款884000元;被告人张喜明退出赃款480000元;被告人郭建军退出赃款15000元;被告人苏冲退出赃款40000元;被告人孙某退出赃款30000元;被告人卢文婷退出赃款80000元;被告人原某退出赃款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单、推销话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九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朋波、张喜明、卢文静、郭建军、张春建、苏冲、卢文婷、孙某、原某相互纠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技术以拨打电话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被告人肖朋波、张喜明、卢文静、郭建军、张春建、苏冲、卢文婷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孙某、原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朋波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属从事快递业务的正当行为,不知道该行为是否违法,起诉书认定的884000元的退赃款不是自愿退赃,该款是其从事快递业务的正当收入,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从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里划扣的,该款不仅包含起诉书指控的快递电子产品的快递费,还包括其免费赠送旅游套票的快递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朋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肖朋波受张喜明之托代购电子产品,并按张喜明提供的客户信息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事快递业务,张喜明对该电子产品进行的虚假宣传肖朋波并不知情,没有共同的犯意;2、肖朋波帮张喜明发货没有80000余件,被侦查机关扣押的884000元是其合法收入,该884000元不是退赃款;3、肖朋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被告人张喜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480000元,该退赃款包含其家庭的存款,是其在该案中的流水账总额,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诈骗未遂;2、属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3、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张喜明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文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不同意其辩护人对其进行无罪辩护。其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妹妹卢文婷在其公司不是管理人员,而是文员;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艾丽斯顿公司、思拓商务公司、中百百润商贸公司共拨打的诈骗电话没有20000余个,原某拨打的诈骗电话也没有1000余个,原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话务员,因原某有时帮其做些管理工作,耽误其本职工作,其就将其他的话务员拨打的诈骗电话加到她上面,让她多拿提成。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文静不构成犯罪,卢文静销售电子产品,客户不接受也可以不要,没有强买强卖。

被告人郭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15000元,该退赃款系其帮肖朋波做事,肖朋波支付的工资报酬3000元/月,一共5个月的工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以肖朋波的定性为准,郭建军只是帮肖朋波做事,即使该案定性为诈骗,也属诈骗未遂;2、郭建军在肖朋波处工作5个月,侦查机关统计的数据系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而郭建军系2014年10月才参与,肖朋波给郭建军使用的工作QQ号也只能证明郭建军使用过,但不能证明为其专用QQ号,故对肖朋波从事的违法行为只能是推定明知,对其他同案犯从事的拨打诈骗电话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其接受肖朋波的指令进行工作,属从犯;3、属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郭建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春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40000元,该退赃款系其在该案中所分得的收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春建、张喜明、苏冲成立智恒商贸公司拨打诈骗电话20000余个,与事实不符,该数额包含有张舒坦、张喜庆自称智恒公司而拨打的诈骗电话数;2、属诈骗未遂,张春建在智恒商贸公司主要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合谋诈骗中所起作用最小,属从犯;3、属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张春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40000元,该退赃款系其在该案中所分得的收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属自首;2、属诈骗未遂,属从犯;3、属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苏冲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文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80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在公司不是管理人员,而是文员。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并非与卢文静合伙,而是以项目入伙的方式加入艾丽斯顿公司,回款有部分是销售茶叶的茶叶款,其在该案的退赃30000元,包含有茶叶款。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属诈骗未遂;2、孙某、卢文静、黄雅莉合伙经营艾丽斯顿公司涉嫌诈骗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小于卢文静,属从犯;3、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其辩解自愿退赃10000元,该退赃款系其在该案中所得工资收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属诈骗未遂;2、属从犯,原某拨打的诈骗电话没有1000余个,因包含有部分辞职员工拨打的电话次数;3、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原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被告人肖朋波与圆通速递天津总公司东丽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对外承接速递业务。随后,被告人肖朋波在网上发布“圆通速递先开通代收货款快递业务,全国同行业最低价,保证速度及返款周期”的广告。被告人张喜明见到广告后同被告人肖朋波联系,双方达成共识,由被告人张喜明提供收货客户(即买家)名单,被告人肖朋波负责提供电子产品并通过圆通速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送达。每套电子产品包括一个电视棒、一副3D眼镜和一张虚假的面值100元或300元的手机充值卡,每套电子产品送达给买家签收后,速递员向买家收取人民币99元的速递费和保价费。被告人肖朋波扣除速递费及电子产品的成本费后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张喜明,买家未签收的也要扣除速递费。

2014年7月,被告人卢文静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张喜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卢文静成立呼叫中心,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按照固定的销售话术向全国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以免费赠送一副3D眼镜、一个电视棒及加送一张面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为由骗取他人信任,要求对方核对邮寄地址信息,接受货到付款。被告人卢文静将骗得的收货人信息资料发送给被告人张喜明,被告人张喜明联系被告人肖朋波发货,每套电子产品签收后速递员向买家收取人民币99元的速递费和保价费。被告人肖朋波扣除速递费及电子产品的成本费后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张喜明,被告人张喜明再支付给被告人卢文静,被告人张喜明从中赚取差价。

被告人肖朋波依照同被告人张喜明的约定,在北京大红门批发市场低价购得大量伪劣的电视棒、3D眼镜和虚假的面值100元或300元的手机充值卡,其收到被告人张喜明传递的收货人员信息后,将一个伪劣的电视棒、一副3D眼镜和一张虚假的面值100元或300元的手机充值卡包装成盒,进行发货。2014年9月,被告人郭建军受被告人肖朋波邀约到其处负责接收、上传买家信息资料、核对签收情况、做账等事宜。

被告人卢文静同被告人张喜明约定好后,于2014年7月在武汉艾丽斯顿公司进行拨打电话诈骗,因武汉的人员工资、租金等费用较高,被告人卢文静于2014年7月在应城市成立思拓商务公司,并购买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聘请话务员,进行拨打电话诈骗。被告人卢文静邀约其胞妹被告人卢文婷帮助其管理上述呼叫中心,2014年8月,被告人原某应聘到应城思拓商务公司工作。2014年11月,被告人卢文静和被告人孙某及黄雅莉(另案处理)协商合伙经营艾丽斯顿公司进行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卢文静、孙某各在艾丽斯顿公司占股40%,黄雅莉占股20%,2015年1月艾丽斯顿公司因持续亏损,被告人卢文静决定艾丽斯顿公司停业。

2014年12月,被告人卢文静联系其友龙某(另案处理),帮龙某购买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向龙某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龙某遂在崇阳县成立湖北百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拨打诈骗电话,以免费赠送一副3D眼镜、一个电视棒及加送一张面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为由骗取他人信任,让对方接受货到付款,然后将获取的买家信息资料发送给被告人卢文静,被告人卢文静再将买家信息资料发送给被告人张喜明,被告人张喜明联系被告人肖朋波发货,每套电子产品签收后速递员向买家收取人民币99元的速递费和保价费。被告人肖朋波扣除速递费及电子产品的成本费后将余款支付给被告人张喜明,被告人张喜明支付给被告人卢文静,被告人卢文静再支付给龙某,被告人卢文静从中赚取差价。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卢文静所成立的艾丽斯顿公司、思拓商务公司以及龙某成立的湖北百润商贸公司共拨打诈骗电话20000余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卢文静和被告人孙某及黄雅莉合伙经营艾丽斯顿公司期间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个。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原某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个。

2014年9月,被告人张喜明还伙同被告人张春建、苏冲共同成立智恒商贸公司,购买支持显示虚假主叫号码的设备,聘请话务员,进行拨打电话诈骗。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智恒商贸公司拨打诈骗电话20000余个。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朋波帮助被告人张喜明、卢文静及他人成立的呼叫中心发出伪劣、假冒电子产品80000余套。

案发后,被告人苏冲于2015年5月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朋波退出赃款人民币884000元;被告人张喜明退出赃款人民币480000元;被告人郭建军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苏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卢文静、卢文婷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原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春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潘某、邹某、包涛涛、胡某、甘某、邵某、黄某甲、龚某、吴某甲、陈某己、方某乙、黄某乙、郑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安某、李某乙、田某乙、孔某、蒋某、何某、刘某丙、金某、罗某、陈某庚、盛某、易某、郑某乙、尹某、文某、刘某丁、范某、廖某、朱某甲、朱某乙、徐某、褚某、陈某辛、吴某丁、鄢某、魏某、彭某、施某、姜某乙、韦某甲、张某丁、张某戊、毛某、桂某、刘某戊、孟某、张某己、黄某丙、田某丙、刘某己、韦某乙、戴某、张某庚、陈某壬、余某乙(共60人,其中前31人系侦查员在卢文婷、卢文静案件前期侦查中,在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取得快递信息在浙江、温州、四川、重庆找到被害人取得的,后29人,系抓获卢文静、龙某等人后,对其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在其电脑中获得圆通订单号等基本情况后,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办案协作平台,由当地警方取得的。)的陈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或2015年1月份接到一陌生女子的电话,来电显示是上海的座机号码,向其推销一款可以免费上网的电子产品,这款电子产品是最新款的苹果无线上网智能终端,U盘大小,USB接口连接,可以连在电脑上,也可以连在电视机上。连在电脑上可以无线上网登QQ、浏览网页、玩游戏、听歌、看电影,即使电脑没有网络,插上这款产品也可以上网,不需要缴纳网费或者流量费。那个陌生女子还说要送一副3D眼镜,若用得好就帮忙做宣传,只需负担邮寄费99元,邮寄费虽然贵,公司还会赠送一张面值100元的话费充值卡折抵。其同意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几天后送货上门,其接收货物后付款99元打开包装盒,查验货物是这三件物品,试用时发现那款苹果无线上网智能终端不能搜索到电视信号,也不能上网,3D眼镜看得人头晕,也是假的,电话充值卡按照充值卡上的提示输入账号和密码后手机确实收到一条充值成功的短信,但是拨打10086、10000等客服电话查询话费时根本没有话费进账。这三样物品没有任何作用,发觉被骗后均认为被骗的钱较少而没有报案。其中朱某甲、余某乙没有签收物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艾某、许某甲、赵某甲、李某甲、许某乙、陈某丙、张某乙、袁某(均系思拓公司话务员)的证言证实:其在应城市思拓商务公司任话务员(或录单员)期间,卢文静、卢文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表及各种版本的话术,要求其按照话术的内容跟公民信息表上手机号码的人逐一打电话,对方同意后,该公司就确定发货,通过快递公司将礼品发放到买家手中并收取快递费,话务员就按照买家的签收单数来拿工资报酬。话务员采取拔打手机客户的电话,冒充上海网购会员中心礼品发放部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向买家推荐免费赠送的一个4G无线电视接收卡、一副3D眼镜、一张面值100元电话充值卡,公司将以快递的方式快递给买家,如果买家同意接受,只需支付快递公司99元的快递费和保价费。在电话中话务员会向买家讲解赠送产品的功能,4G无线电视接收卡就是插在电视上,可以接收到全球600多个频道和卫星频道,观看3D电影;插在电脑上无需互联网就可以收看视频、听音乐、玩游戏;插在汽车上收听在线电台,相当于一个无线网卡。话务员都没有使用过其推销的4G无线电视接收卡、3D眼镜及100元的的手机话费充值卡,不知道它们的实际用途和价值,也不知道这些东西的来源。有些买家打电话投诉4G无线电视接收卡及100元的的手机话费充值卡不能用,但卢文静说可以用。应城思拓公司的主管是卢文静、卢文婷,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的号码是上海的,卢文静、卢文婷不在公司时,由组长原某管理,话务员按照买家的签收单数拿工资报酬。用于拨打电话的公民信息以前是卢文婷发,后来是原某发。新话务员每天拨打签收16单算完成任务,一个月后每天拨打签收18单算完成任务,否则就要加班。

上述证人证实了思拓公司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情况。

证人姜某甲、余某甲、刘某乙、张某丙(均系武汉市一点到科技有限商务公司话务员)的证言证实:武汉市一点到科技有限商务公司于2014年8月份成立,老板是孙某,该公司主要采取拔打手机客户的电话,冒充福建茶农茶叶,拨号器来电显示为福建那边的区号,以推销茶叶为由,借助快递公司收取送货费,该公司也推销过电视棒。武汉艾丽斯顿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卢文静,孙某于2014年11月份加入武汉艾丽斯顿商贸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于2014年11月、12月在武汉市艾丽斯顿公司工作过,该公司的电脑系统上存有客户资料,资料包括客户的手机号码、姓名、住址等内容及话术,其按照话术的内%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