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锦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34,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上海丹奥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辉诉被告上海丹奥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辉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锦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锦辉负担。
审判员赵顺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