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真秦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7号-1。法定代表人:秦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南京真秦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真秦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猛之间不存在网购合同关系,真正的购货人是曹耀,收货地点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故应依法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便利自己为原则进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认为真正的购物者是曹耀,收货地点是浙江省杭州市,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从而否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对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确定的原则,认定该院有权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
审判员陈禹
代理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荔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