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

被告洛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洛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宏独任审理,由代理书记员文静担任记录,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4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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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朱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