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丽江御品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顺州镇迪里村委会王家龙洞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维平。

原告赖磊钤与被告丽江御品滇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赖磊钤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磊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磊钤负担。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