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成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库伟,总经理。

原告夏成运与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成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成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成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夏成运负担。

审判员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