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松。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敏
原告郭松。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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