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刚云,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9幢3-604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B区B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6幢2-4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粟刚云自愿的撤回对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刚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案情特殊,退还原告粟刚云。
审判员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