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刚云,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9幢3-604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B区B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棕榈泉花园6幢2-4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粟刚云自愿的撤回对被告昆明都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祥云岩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藻中藻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刚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案情特殊,退还原告粟刚云。

审判员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