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快力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应聪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快力文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李应聪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应聪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东劲
审判员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华蓉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