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快力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应聪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快力文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李应聪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应聪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东劲

审判员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华蓉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