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洪树波,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洪树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余金海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金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余金海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黄佳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超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