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

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秦家港社区11幢3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强。

原告李冬冬与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翁磊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冬冬起诉称:原告因生活所需,于2015年10月5日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皮咔皮咖旗舰店购买了女童2015冬装新款中大童白鸭绒加厚羽绒服亲子装儿童中长款外套2件共计596元,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蔡郎桥村。原告收到货后发现其衣服有点单薄,就找被告要求提供可以抗寒零下30度的实验报告,被告拒绝提供。被告在广告中多次使用绝对化用语:独家、最舒适、最优质等,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欺诈。现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96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1788元。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96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强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5日在天猫商场购买了被告公司的女童2015冬装新款中大童白鸭绒加厚羽绒服亲子装儿童中长款外套2件共计596元。被告已将上述商品通过快递形式发送原告。在天猫商场店铺广告中,被告使用了“独家”、“最舒适”、“最优质”等绝对化用语,并在宣传图中标注了“-30℃”字样。

本院认为:被告在天猫店铺广告宣传中多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在宣传图中标注“-30℃”字样却未能按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对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17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要求退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冬冬17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州佳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