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3幢14层,组织机构代码74823059-4。法定代表人黄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宪芳、周光,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亦海与被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亦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