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百步路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钱宝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4元,由原告李鹏负担。

审判长张少锋

人民陪审员黄建红

人民陪审员刘谨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