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秋霞,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上早禾坑新村七号1楼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43762-7。
法定代表人代红,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霞与被告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秋霞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秋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秋霞负担。
审判员李艳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