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韩嫣然。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嫣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邵光东

审判员闵丽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