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韩嫣然。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嫣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邵光东
审判员闵丽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琼
原告:刘仲吾。
被告:韩嫣然。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嫣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邵光东
审判员闵丽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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