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江阴市福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花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江阴市福泰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福泰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福泰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