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梦瑶,女,汉族。

被告:广州雅晖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B33023号档。

法定代表人:伍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梦瑶与被告广州雅晖淇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梦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梦瑶负担。

审判长欧勇新

代理审判员周亮

人民陪审员柳文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