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刘合区。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
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又以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阙慧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成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