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申申。
被告:厦门凯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沧林东一里493凯贝集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申申诉被告厦门凯贝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申申以被告厦门凯贝珠宝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重新核实被告厦门凯贝珠宝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申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申申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