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000号第二、三层。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斌,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上海易恒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费蜜

代理审判员周东海

代理审判员嵇海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