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璐,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安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新城顺境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璐与被告天津市鑫安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卢璐担负。
代理审判员邓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