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刚云,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藏劲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火车站前广场北侧《拉萨之窗》一期第二栋1-2单元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西藏劲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粟刚云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粟刚云自愿的撤回对被告西藏劲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刚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元,因案情特殊,退还原告粟刚云。
审判员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