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建兵。

被告: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83951253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孙明辉。

原告袁建兵与被告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以筱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