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爱,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强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乐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其对本案的管辖异议后,乐视公司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驳回乐视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强、被告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杨圣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回原告已付货款3479元,赔偿原告3倍货款的损失并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被告在其网购平台乐视商城开展”9.19乐米节”网购优惠活动,对其公司产品进行优惠销售,承诺所有产品现货销售,所有在9月19日活动当天购买的订单最迟在9月26日前全部发货。原告于活动当天订购了一款型号为x50air张艺谋艺术版的电视机,原价为4479元,因当天活动优惠1000元,实际支付3479元,订单号3994613624355,收货地址为洪江市黔城镇。原告购买电视是因为活动有优惠,现货销售,如果当年9月26日前发货,加上物流时间,正好可以用于国庆节观看电视节目。可是9月26日,原告追踪订单信息发现还没发货,联系客服后,答复称订单量大,来不及发货,但库存备货充足。稍后,被告公司的客服又电话联系原告,说原告所购买的那款电视机没有货,订单远远超过备货量,可以给原告换另一款电视机,但要到10月15日发货。至此,原告感觉被告明知备货不足的情况下,仍以现货和价格优惠为诱饵,大量接受消费者下单,收受货款后,至消费者于不利地位,再以换货为由,销售其指定型号的电视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乐视公司辩称:1、被告的住址在天津、法定代表人姓贾,与原告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情况不一致,可见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2、被告不存在无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亦未在客观上实施相关法律及行政主管部门列举的欺诈行为,由于订货量远远大于备货量,且原告所订购的产品不再生产,被告未能交付的行为在性质上非欺诈而是违约。在不能交付原告订购的产品之后,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并为原告发货一款价值更高的电视机作为补救,且承诺赠与原告价值490元的会员作为补偿,虽然原告拒绝,但这些行为可以看出被告处理此次事件的态度是诚恳积极的。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乐视商城已将3479元货款退到原告的个人账户。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且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并造成损失,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且积极退换货款,因而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当事人的证据,双方均有争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919乐米节”广告、919乐视商城活动公告、订单详情、919订单延期发货致歉公告、2015年9月26日原告与乐视客服沟通记录、2015年9月26日乐视客服与原告电话沟通的录音记录、2015年10月14日乐视客服与原告第二次电话录音记录、x50air张艺谋艺术版官网标价图、第三代超级电视X3-50(超3-50)官网标价图、乐视香港超级电视发布会图片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订单与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予以认可。2015年10月17日乐视客服与原告沟通记录、乐视电视机发货迟延擅改型号新闻图片、乐视919乐迷节销售情况网页新闻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10月19日乐视第三方物流的电话录音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乐视公司提交的订单跟踪情况系统截图、客服通话记录复印件、系统退款截图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原告的部分证据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同类案件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前述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黄建强于2015年9月19日在乐视商城(电商网站)举行”919乐迷节”现货促销活动活期间,网购了型号为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的电视机1台,订单显示原告支付的货款为3479元,商品发货预计结束时间2015年9月26日0时。当月24日,乐视商城发布公告,以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支付率超预期为由,为部分购买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的订单免费升级为新品”超3X50”替代发货,并承诺10月15日前所有订单全部发出。原告认为网站宣传是现货销售,乐视商城应当依约发货,于是自当月26日起多次与乐视商城客服联系,催促发货。由于原告所订购的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电视机实际库存备货量不足,且已经停产,乐视商城无货可发,便与原告协商更换指定款超3X50型号电视机或取消订单,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乐视商城于当年10月16日单方更换指定款超3X50型号电视机发货给原告,原告以型号不符拒收货物,并以被告欺诈为由诉至本院。2015年12月11日,被告将货款退回原告个人账户,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要求被告退款的请求。

另查明:乐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乐视商城系其子公司,不再作主体抗辩,乐视商城在此案中的责任由乐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的订单在乐视商城网络平台上完成货款的交付后,合同即对双方生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由于乐视商城未能实际完成发货义务,原、被告对于乐视商城未能依约发货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还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各执己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本院认为违约或欺诈,关键看被告主观上是否故意。纵观乐视商城在促销过程中的多次公告,与原告的交涉过程以及全额退回货款的行为,结合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不能认定乐视商城存在刻意以现货销售诱使原告做出错误的购买表示,从而恶意占有原告货款的故意,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原告主张乐视商城构成欺诈行为,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本案双方网络购物合同约定,乐视商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乐视商城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核定乐视商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6%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6.9%支付占用原告货款期间的利息为宜。被告乐视公司自愿承担乐视商城在本案的法律责任,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上述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黄建强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货款3479元的利息损失54.59元;

二、驳回原告黄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丽

人民陪审员杨胜德

人民陪审员何胜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舒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