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春峰,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被告:徐雷,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夏春峰与被告徐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夏春峰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春峰的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春峰撤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夏春峰负担。

审判长宋好切

审判员顿全元

人民陪审员黄文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