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雪梅,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北京徽宝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8层818。
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对被告北京徽宝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