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超,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致和泰德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785室。法定代表人王春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超与被告北京致和泰德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超负担。

审判员张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