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建国。

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华。

原告黄建国诉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判员王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