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被告:升康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808号B-216室。法定代表人:中山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升康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升康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