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邹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上海母婴之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