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伟明,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嵊州市星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史余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明与被告嵊州市星彤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伟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伟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