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楠,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理,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楠与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楠人民币7029元;三、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张楠货款人民币2343元。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瑞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