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强,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绿园区香玖食品经销处,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经营者秦丽。        

原告刘强诉被告绿园区香玖食品经销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黄倩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