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永城市鹿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僖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庆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永城市鹿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强负担
审判员季新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