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章武,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株洲乐乐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46号荷塘月色6、7栋1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丝路宝藏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和丰八巷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玲,总经理。

原告黄章武与被告株洲乐乐妍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丝路宝藏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章武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章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章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章武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