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判员金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