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红国,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业大道161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法定代表人:邢乐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晓勇,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国诉被告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红国于2016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红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苗红国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