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

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浩。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4月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邢志刚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韩邢志刚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易孟良

人民陪审员肖时文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