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梅村村陈村组30号。
被告:陈旎,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村新河里周12号。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陈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匡祖乾于2017年1月6日以被告已退款并支付赔偿,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匡祖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祖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匡祖乾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