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南京爱儿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强诉被告南京爱儿坊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强于2016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