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30320099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18号2幢206室。
被申请人:林远方,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兴宁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静与被申请人林远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9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远方银行存款2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朱静以与林远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项 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远方银行存款241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26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为民代理审判员贺慧梅人民陪审员吴永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