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启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057。

被告:南京品惠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张传望。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盛诉被告南京品惠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盛以其与被告南京品惠阁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5元,撤诉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张启盛负担。

审判长郭德远

代理审判员梁志树

人民陪审员张殷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