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德祥,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邓铭昌,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德祥与被告邓铭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德祥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丽